叶传禄律师亲办案例
【最新的自书遗嘱是否可以变更公证遗嘱?】
来源:叶传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3
浏览量:510

【叶传禄  律师】

【案情简述】

葛某某(男)和周某某(女)婚后生育葛甲、葛乙、葛丙、葛丁四个子女。葛丁幼年就被他人领养。葛A系葛甲之子。韦小姐系葛乙之女。葛C系葛丙之子。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704室房屋(以下简称“704室房屋”)是葛某某和周某某生前购买的一套产权房。2005年5月,周某某去世。经过协商,葛甲、葛乙、葛丙放弃各自对母亲周某某房屋的继承权。后704室房屋被过户到葛某某一人名下。2008年,葛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赠送给孙女韦小姐和孙子葛C,俩人各二分之一的份额。2011年10月,葛某某去世。后葛甲拿出父亲2011年9月1日在医院的自书遗嘱。该遗嘱上还有医院两位医生的签字。遗嘱内容记载父亲葛某某希望将名下的房产由葛甲、葛乙、葛丙三个子女各三分之一继承。葛甲认为父亲葛某某将母亲周某某的房产份额全部过户到其名下时没有征求过葛丁的意见。这份公证遗嘱中对704室房屋的处分侵犯了葛丁的权益,为无效遗嘱,要求按照父亲2011年9月1日的自书遗嘱分割财产各自继承。葛乙、葛丙、韦小姐和葛C认为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来继承。现在葛甲、葛乙、葛丙、韦小姐和葛C因为两份遗嘱内容矛盾,发生争执。经人介绍,韦小姐带着公证遗嘱找到我,表示希望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葛某某留给自己的财产。

【律师分析】

看过这份公证遗嘱,我觉得本案情节比较清晰,向韦小姐做了如下分析:

1)葛丁虽然为葛某某和周某某的亲生女儿,但是幼年就被他人领养,失去了对生父母的继承权。除非葛某某和周某某生前有明确的意思,葛丁对两个老人没有继承权。即使真的处分了葛丁应有的份额,也不影响葛某某对704室房屋剩余份额的处分。所以,这份公证遗嘱有效。

2)周某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均同意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该房屋由葛某某继承后,其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所以,葛某某立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孙女韦小姐、孙子葛C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庭审简介】

韦小姐认可我的分析,决定委托我代理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葛某某遗产中赠送给她的份额。准备好证据材料,拟好诉状,我们将材料递送到法院。经过充分的准备,庭审过程中我们发挥出色。不久法院向我们送来判决书,法庭几乎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结果显示公证遗嘱有效,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由韦小姐和葛C继承704室房屋。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韦小姐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很多朋友向我咨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公证遗嘱的效力等,大家对这方面都越来越关注。部分朋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想法,生前立下内容冲突的数份遗嘱。一般来说我们都是以最新所立的遗嘱为有效的遗嘱。但是,我想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视公证遗嘱的地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公证遗嘱,一定要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希望大家看过本案例后,对公证遗嘱有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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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传禄
  • 执业律所:
    上海森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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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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